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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县(市)监管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存量房交易过户“转贷”办理时间长、交易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等问题,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常态化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便民利民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只有一次有效抵押,且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情形。申请人办理在押状态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后,无需提前偿还贷款解除抵押,可以“带押”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买方贷款机构与卖方当前存在的抵押权人一致,即“同行带押过户”。赠与、夫妻间份额转移、离婚析产、继承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参照此类办理。     (二)买方贷款机构与卖方当前存在的抵押权人不同,即“跨行带押过户”。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下属不同分支机构的视同“跨行带押过户”。     (三)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同行或跨行“带押过户”办理模式。     二、工作流程     买卖双方、卖方抵押权人、买方贷款机构应协商一致,同意无需先行还贷,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相关登记。     (一)同行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不动产继承人、赠与双方、析产双方、夫妻双方等“带押过户”当事人向贷款机构提出转移抵押不动产或更正不动产权属状态及存量房抵押贷款变更的申请,与贷款机构签订抵押变更协议、抵押合同等材料。     2.贷款机构通过转移不动产或更正不动产权属状态及抵押贷款变更有关申请审核后,会同“带押过户”当事人,至不动产登记税务“一窗受理”窗口依法纳税,同步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更正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贷款机构及“带押过户”当事人申请,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更正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并向不动产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向贷款机构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跨行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应按照住建部门相关规定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办理存量房资金托管手续。买方的首付款打入托管账户,贷款放款和划转应当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2.买方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机构会同买卖双方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后买方贷款机构依据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放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后,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放款。     4.购房款进入托管账户后,买卖双方和买方贷款机构应及时至不动产登记税务“一窗受理”窗口依法纳税,同步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预告及抵押预告的转本位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申请完成登记并向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向买方贷款机构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5.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住建部门及时释放托管账户资金至卖方银行账户结清贷款本息,余款转入卖方账户。卖方贷款银行线上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线审核注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公积金、银保监、人行等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不动产“带押过户”等作为支撑群众刚性、改善性住房和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强化协调对接,切实做好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存量房“双预告”、“双预告”转本位登记等业务金融联办、公积金贷款线上审核,共同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落地。     (二)优化办理流程    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优化业务流程,采用合并登记、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完善登记系统等方式,实现相关登记业务的“一次申请、合并审核、同步办结”,并做好与水电气联动过户的衔接。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中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探索“带押过户”涉及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模式和应用不动产电子证照,实现“带押过户”网上办、高效办。     (三)加强风险防范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公积金、银保监、人行等部门应共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和会商,建立信息实时共享通道,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安全审慎选择业务模式,稳妥有序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     (四)工作常态开展    自然资源部门应协同各部门确定“带押过户”具体操作规程、制作业务指南,规范化、常态化提供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实现全市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全覆盖。各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服务指引和信息宣传,让企业、群众、经纪机构等充分知晓不动产“带押过户”和金融服务举措,让更多的企业群众享受到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业务改革创新政策红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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