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为更好地指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形成《滁州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试行)》(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二)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不低于60%。(五)部分预留份额的项目可通过下列措施进行:1.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3.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皖财购〔2020〕16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采购人应参照《指导目录》预留份额专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在《指导目录》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人也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拟采购标的在《指导目录》内,但经调研论证认为不适宜中小企业承担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指导目录》有关内容。《指导目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政策冲突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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