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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无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无为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8月3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1日        无为市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查一次”,是指通过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的集中联合执法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芜湖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破解“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难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执法为民。通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最大程度利企便民。坚持统筹高效,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明确监督单位,推动“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制度有机融合。坚持数字赋能,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形成管理闭环,实现高效规范监管。(三)工作目标。2024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基本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二、主要任务(一)精准编制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领域、本系统检查事项并形成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频次、上一年度检查次数等内容。每年度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报送市司法局(其中2024年清单于9月15日前书面报送),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二)健全完善信息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梳理整合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等信息,建立完善“综合查一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对执法检查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好的主体纳入“白名单”,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将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三)合理制定计划。1.统筹制定年度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上级安排和自身工作实际,统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日常巡查工作,整合跨层级的执法检查,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监管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2.动态调整检查计划。年度“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公布后,确因其他合理事由需要调整的,相关执法单位要及时向牵头部门报送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单位、参与人员等信息,由牵头部门审核并更新“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统筹开展联合检查,按月报市司法局。3.触发式检查特殊规定。投诉举报线索查处、上级交办转办、有关单位移送、应急突发事件、重要时间节点、大数据监测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临时事由触发的执法检查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由联查事项牵头部门审核后按月汇总本领域当月触发式检查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相关业务系统能够集中提供的,原则上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共享。(四)规范实施流程。各联查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做好“综合查一次”统筹工作,加强与联合检查单位沟通,形成联动机制,防止出现多头检查情况。实施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相关执法单位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监管事项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逐步推进“综合查一次”在智慧督平台网上流转处置,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测、执法信息网上公示,形成对执法检查信息的有效监管。各执法单位要将“综合查一次”的信用信息按规定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五)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流程,主动告知检查对象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加强对检查对象的合规引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和整改,同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六)优化服务管理。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理念,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各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应当以相对人自愿为前提,相对人有权拒绝。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以任何理由参与、干涉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负担。(七)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市督查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办应定期开展“回头看”抽查工作,建立季度、半年度工作通报制度,督促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全面落实“综合查一次”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存在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执法单位,经调查后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八)落实追责惩戒。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存在下列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有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检查频次明显过高的;2.未按计划擅自开展检查,且未履行相关程序的;3.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4.向检查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的;5.要求或暗示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迎检,影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的;6.钓鱼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的;7.其他不落实“综合查一次”等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综合查一次”是打造新时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综合查一次”工作质效。各镇、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注重末端,精准发力,确保“综合查一次”制度顺利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二)强化部门联动。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执法监管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和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依法治市办要加大对“综合查一次”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通过“综合查一次”为被检查对象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减负。将各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通过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选择执法等难题。(四)营造良好环境。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效和试点经验,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多渠道深入宣传“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意义。落实进度及工作成效,最大限度扩大“综合查一次”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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