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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砀政办秘〔2019〕17号砀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6〕17号) 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19〕24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整合的指导思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产业发展为重点,积极探索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体制科学有效、项目布局合理、资金使用高效、投入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严密新机制。第三条 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集中资金、精准投入。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同时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乡村振兴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整合涉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债务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依据有关文件确定的整合范围,会同扶贫、发改、农业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整合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对于本单位上报的整合资金数字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由县扶贫部门牵头编制脱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对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不改变资金用途的,仍按原渠道下达;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定资金实际使用单位,做好具体落实。第七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本县社会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工作,指导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县级审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审计监督检查等。第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完善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将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相衔接,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整合涉农资金主要投向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应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贫困村、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第十一条 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的投向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种养业扶贫、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扶贫工厂、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危房改造。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安全。 (四)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饮水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 (五)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六)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等。(七)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八)智力扶贫。支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其中:统筹整合后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用于社会事业方面。第十二条 对于调整资金用途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用途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报县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按调整后的预算科目列支、会计核算、决算列报等。第二章 项目编制、申报第十三条 每年初,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实事求是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避免大而化之或设定不切实际的目标。第十四条 项目由村自行编制申报,要按照脱贫攻坚的基本要求编制申报项目。项目的编制要遵循下列原则:(1)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2)要符合镇、村的建设规划;(3)要符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标准。第三章 项目的审查、确定第十五条 镇(园区)对村申报的扶贫项目,要依据脱贫攻坚规划、镇(园区)总体建设规划,依照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删除,对应报未报的项目,要及时添加,审核后的项目报县扶贫部门。第十六条 各县直相关部门要对镇(园区)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项目虚报、重复申报等现象,扶贫部门要和县直相关部门充分对接,扶贫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第十七条 根据资金规模,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扶贫项目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贫项目计划。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第十八条 产业扶贫、雨露计划等资金项目,实行打卡到户,按照“一卡通”打卡程序操作,即实行村申报、镇(园区)初审,两级公示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财政部门,由相关业务承办股室通过“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到户。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对资金使用进行核算、管理,即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镇(园区)初审(镇级为建设主体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建设单位,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加强资金流向、支付进度等实时监控,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制定督查检查制度及季报制度,对于支出进度较慢的镇(园区)或部门应予以通报,督促其尽快实施。第二十条 拨款进度要求,到户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一次性打卡发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钢架大棚、光伏电站等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开工后,可预拨合同价款30%资金,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拨付,质保金参照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工的,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处罚。超过60日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第二十二条 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问责制,对按时较好完成扶贫项目的给予表彰,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效益欠佳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拖欠、截留、挤占扶贫项目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挥霍、骗取、贪污、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的,如数追缴有关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扶贫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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