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政策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10月26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0〕2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下面就《若干政策》情况进行解读。一、修订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更好的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市科学技术局在原《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以及近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修订工作。二、修订过程年初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若干政策》修订工作,就《若干政策》涉及自身职能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开展局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7月10日、8月13日,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政策》。根据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相应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10月21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6日,《若干意见》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正式印发。三、修订依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安徽省专利条例》四、修订原则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安徽省专利条例》等,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对市级《若干政策》进行修订。一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三是积极推动重点工作,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研发投入等重点指标质量。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引进大院大所、高层次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外国专家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五、主要修改内容《若干政策(送审稿)》共十条,与原政策相比,调整27项、新增8项、删除2项、保留4项,详见《条款修改对照表》。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一)第一条至第十条(不含第四条具体内容)修改情况主要根据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增加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需要,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共10项。一是完善政策制定目的(第一条);二是增设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第二条);三是完善支持对象和范围,包括各类主体等(第三条);四是明确支持事项,增加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四条);五是增加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事宜(第五条);六是明确专项资金的市本级财政兑现比例(第六条);七是各地可结合制定相应配套奖励政策(第七条);八是明确两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八条);九是政策解释权增加市市场监管局(第九条);十是政策施行日期及原政策废止事宜(第十条)。(二)第四条具体内容修改情况1.调整部分(共17项)一是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工作力度,上调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院士工作站等奖补额度;二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度下调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三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范围、专利奖等方面,调整奖补范围;四是明确有关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以上涉及第四条(二)(三)(四)(五)(七)(八)(九)(十一)(十二)。2.新增部分(共8项)一是根据《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增加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第四条(一));二是根据黄政〔2016〕36号文件,增加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奖励(第四条(三));三是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奖励(第四条(六));四是根据《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新增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奖励(第四条(七));五是加大研发机构建设,新增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第四条(八));六是鼓励与大院大所开展合作,新增大院大所设立研发机构补助(第四条(十));七是鼓励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新增引智补助(第四条(十一));八是为加强绩效评价、评估工作,增加“涉及绩效评价、评估的条款,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3.删除部分(共2项)一是根据皖小康〔2020〕2号文件,删除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第四条(一));二是因实施绩效不明显,删除良种场(园)绩效评价奖励(第四条(七))。4.保留部分(共4项)一是购买科技成果补助(第四条(四));二是根据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继续实施(第四条(五));三是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绩效奖励(第四条(七));四是维权诉讼费(第四条(十二))。《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条款修改对照表 原政策条款修改后政策条款修订方式依据或者参考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黄山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制定本政策。调整根据十九大报告修改。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调整增设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自然人等。调整基于公平竞争,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各类主体。自然人根据市司法局审核修改为自然人。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调整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删除根据《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企业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新增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新增研发投入补助。(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调整结合市科技计划项目实际情况,降低项目最高支持额度。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调整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分别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调整根据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研发投入情况给予补助。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新增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实施细则》(科人〔2017〕18号)、《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黄政〔2016〕36号),增加引进科技人才年薪奖励。(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保留 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促进技术转移。调整增加资金用途。(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调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标权重。为推进高企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删除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条款。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通过复核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调整支持申报高新区建设,增加国家级高新区奖励。加大对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支持,增加复核通过奖励。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保留8月18日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科资秘〔2020〕251号),2020年度科技保险政策继续实施。(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开展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新增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新增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奖励。充实完善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内容。(七)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增加科技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调整增加资金用途。对经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从事良种引进、筛选、示范并配套推广良种及优质化集成技术的公益性良种场(园)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删除实施绩效不明显,删除市级认定的良种场绩效评价奖励。对企业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调整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删除省审定品种绩效奖励。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保留 对区(县)政府、市直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区(县)政府、市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调整增加资金用途。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调整因业务调整,已不认定,删除专家大院绩效奖励。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当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新增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新增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奖励。(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新增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新增技术创新中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删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支出。 调整院士工作站认定要求提高,提高院士工作站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活动。 调整增加资金用途。(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调整为全面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融杭接沪”,把租用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协作共用平台入网仪器设备纳入补助范围。 (十)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新增根据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 ),新增引进大院大所补助。 (十一)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 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单位,按国家、省级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专家年薪的10%给予补贴。 新增根据国家外专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安徽省省级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2017〕24号)。(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8000元;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按照费减后80%缴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调整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因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提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权重,提高对发明专利授权人的奖励额度和方式。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20件、25件、3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授权发明专利30件、5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奖励。调整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增加银奖奖项设置。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因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提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权重,提高对发明专利授权人的奖励额度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进行同额补助,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担保代偿风险纳入市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推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奖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贷款贴息。调整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因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提高“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权重,提高对发明专利授权人的奖励额度和方式。因预算总量有限,降低质押贷款贴息比例。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保留 以上涉及绩效评价、评估的条款,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新增完善绩效考核要求. 第五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双创”活动组织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第五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知识产权管理费用按照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调整增加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增加知识产权管理费用相关内容。第六条 省科技奖奖金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100%执行;其他类别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按50%给予奖补。第六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其中:省科技奖奖金、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类别市直单位按100%给予奖补,区县(含黄山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或单位按50%给予奖补。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所有知识产权项目按50%给予奖补。调整结合《黄山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实施方案》修改。增加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相关内容。第七条 本意见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七条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县(黄山高新区)可结合本政策制定相应配套奖励政策。调整增加区县相应政策制定相关内容。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拨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调整增加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内容。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调整增加市场监管局为解释单位。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秘〔201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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