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泉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政策文号:泉政办〔2018〕56号
有效性:失效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泉政办〔2018〕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发挥科技创新支撑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区且申请项目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环保手续齐全的企业和在颍泉区创业就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颍泉籍个人。第二章 资助奖励申请和审核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第四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扶持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第五条 资助扶持申请受理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审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公示后兑现。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设立颍泉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区财政每年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扶持类型分为:普惠类、引导类、奖补类等。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高企及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技人才、金融及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较快企业、广泛进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在科技项目的申报上予以倾斜。 第四章 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第八条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第九条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通过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1:1配套资助,并按其当年研发仪器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其后对于当年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在上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新增投资额10%的资助,连续资助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 对我区企业在区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外企业研发机构迁入我区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一条 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研发机构”)。对所设立的符合智能制造、数据服务、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上级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比例足额配套,没有配套要求的,按市级支持的50%补助。第十二条 加快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第十三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和高校院所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第十四条 扶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区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第五章 支持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第十五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市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资助政策不同时享受)。第十六条 支持研发设备投入。对我区企业承担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及企业享受省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比例足额配套。第十七条 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6%、8%、10%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进入市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第十九条 鼓励设备共享。对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用的20%,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第二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对积极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资助;对进入省级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资助;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在阜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比赛中不重复奖励资助。第六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税收贡献等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颍泉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我区高校院所及企业在颍泉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一次性补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四条 加强“大院大所”合作。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市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第七章 鼓励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技人才平台建设。对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开办建设、研发合作项目补助、工作站人才培养和院士生活补助等,并按照省绩效考核,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推行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服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区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支持;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助。第二十六条 加强智能制造人才引进。对引进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的智能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智能制造企业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在颍泉申报入选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十七条 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对高层次人才牵头、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区创新创业,并符合省政府、阜阳市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上级政策要求予以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和阜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第八章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第二十八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先导产业领域前瞻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加速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和产业化。第二十九条 落实市级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研发仪器设备购置等科技服务。第三十条 发展新型融资方式。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融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贷款利息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企业贷款利息给于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专利担保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第三十一条 防范创新风险。对企业、科研机构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科研人员研发意外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九章 提升知识产权效能第三十二条 加大专利创造资助力度。授权发明专利国内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智能制造(无人机、机器人)领域专利奖励1.5万元。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500元。国外专利奖励2万元,国外专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科技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区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200件以上并且授权率超过20%的,分别给予代理机构5万元、1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年授权量达到5—9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第三十三条 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含复核新认定,下同)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三十四条 加强专利人才培养。对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专利联络员每件奖励200元。第十章 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转移、科技咨询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新认定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市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奖补事项内容如与区级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项目指导目录由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上级有明确配套资金要求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市级财政已给予奖补的,区级财政按市级奖补的50%比例予以奖补;市级财政没有兑现的,区级财政按本政策兑现。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兑现。第三十八条 兑现本办法所述奖补事项,参照以下原则执行。申报区级奖补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其销售收入的3%(区信用办);应纳税企业享受区级科技创新奖补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区税务局提供,不含科技重大专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平台、获奖项目等)。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区财政局提供)、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区金融办提供)后,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区财政兑现资金。区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资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抽取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结合实际,再行调整。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原《颍泉区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泉政〔2017〕36号)不再执行,《颍泉区工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泉办发〔2017〕6号)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相关的奖励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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