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弋政办〔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综合部,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弋江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奖励办法》已重新修订,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弋江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水平,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弋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达到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条件,经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首次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并依据《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达到国家、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条件,经企业自主申报、应急管理部门推荐、专家初评、现场审定,首次获得相应等级命名表彰的企业。第四条 通过弋江区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通过相应标准或者命名表彰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企业,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第五条  首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区政府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国家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奖励3万元;(二)国家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奖励2万元;(三)国家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奖励1万元;(四)省级达标小微企业:奖励0.5万元;(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后,继续创建达到更高等级标准的,按照相应等级差额给予奖励。第六条首次获得命名表彰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区政府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二)安徽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三)获得省级命名表彰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继续创建达到更高等级标准的,按照相应等级差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程序(一)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受表彰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弋江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弋江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申请拨付奖励资金;(二)弋江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在弋江区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中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弋江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申请表或弋江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书面文件或命名表彰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命名表彰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被处罚的;(二)因故被取消安全标准化或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资格的。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弋江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弋政办〔2019〕22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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