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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函〔2024〕28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局机关相关科室: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4〕59号),结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90号)、《关于调整宣城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委办〔2023〕5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宣城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议题审查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委办〔2023〕2号),规范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审批登记,经2024年6月4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市级发证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事项办理程序作如下规定。一、申请条件(一)申请范围为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涉及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成果的除外)。其中:1.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勘查,申请范围为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区拐点坐标的平面垂直投影范围上部或深部,不得涉及采矿权扩大平面范围。2.已设采矿权周边,非煤矿山申请的周边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基本区块。办理协议出让探矿权登记、实施勘查需将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一并纳入。3.零星分散资源,储量规模标准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以下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3〕135号)执行。4.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同一主体”指采矿权人为同一营利法人,采矿权登记范围夹缝区域平面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0米。(二)采矿权人按规定公示勘查开采信息年度信息,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已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无市场信用失信行为或失信联合惩戒情形已消除(信用已修复)。(三)已设采矿权在有效期内,申请范围与“三区三线”等范围中按规定禁止设立矿业权的区域不重叠(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扩大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的开采需要充分利用原有生产系统,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开采深度限制。(四)申请勘查开采矿种与已设采矿权开采主矿种为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等要求。二、办理程序(一)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协议出让(无需新立探矿权)1.提出申请并编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已设采矿权人,自行或者委托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上部或深部勘查与采矿权范围内储量核实一并部署),向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协议出让申请。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征求县工信、水利、应急、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并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上报市局。市局组织专家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审查结果。2.实施上部或深部勘查、提交勘查成果评审备案采矿权人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勘查,勘查结束后提交上部或深部勘查(含采矿权范围)核实报告,向市局申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市局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予以备案。3.编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二合一方案采矿权人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先后编制拟变更扩大采矿权矿区范围(标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向市局申请审查,由市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审查结果。4.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变更扩大采矿权矿区范围(标高)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产)后,由矿山属地县级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协议出让采矿权报告(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等)。市局征求市工信、水利、应急、林业、生态环境等市直部门意见,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资委会审议。市资委会审议同意后,在自然资源部和市局网站对协议出让信息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市局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扩大范围(标高)采矿权协议出让合同,按规定征收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收益或起始价,依据相关规定,由采矿权人向市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登记。(二)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1.提出申请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已设采矿权人,向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1)。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征求县工信、水利、应急、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并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上报市局。2.论证与审核市局对采矿权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工信、水利、应急、林业、生态环境等市直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采矿权人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并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重点就是否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是否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及地质找矿依据、对周边基础设施及已设矿业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完成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出让收益的矿产)后,矿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协议出让探矿权报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等)。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资委会审议。市资委会审议同意后,在自然资源部和市局网站对拟协议出让的探矿权信息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3.合同签订与登记经公示无异议,市局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平面范围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按规定征收协议出让探矿权出让收益或起始价。依据相关规定,由采矿权人向市局申请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经批准后颁发勘查许可证,有效期5年,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办理探矿权保留登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 XX矿业公司(采矿权人全称)关于申请XX矿山(采矿许可证载矿山名称)周边/夹缝区探矿权的函 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有关规定,我公司申请XX矿山(采矿许可证载矿山名称)周边/夹缝区探矿权。一、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采矿权取得时间、采矿权位置、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开采深度标高、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市场信用情况、目前保有资源量及其服务年限等。二、申请范围    申请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面积,与已设采矿权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列表对比。探矿权采用高精度表达的经纬度坐标,精度保留秒后3位小数。采矿权采用平面直角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以米为单位,精度保留2位小数。    三、申请范围矿产资源情况或找矿依据以往勘查开采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开展过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是否设置过探矿权、采矿权等。从本矿山已有采矿活动所获得的信息推断申请范围找矿可能性,如:原采区开采是否有矿体延伸、是否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等。     四、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是否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范围。五、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采矿权人按规定公示开采信息,未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不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无市场信用失信行为或失信联合惩戒情形已消除(信用已修复)。     六、生态保护情况    已设采矿权申请范围是否与“三区三线”等范围中按规定禁止设立矿业权的区域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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