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宣城市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宣应急〔202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有效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充分保障部分企业用油需求,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以下“企业自用加油设施”指:企业内部加油装置,包括埋地油罐及配套加油设施、橇装式加油装置等,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监管。结合省内其他市、我市成品油“打非治违”工作经验,就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一、严格管控企业自用加油设施使用范围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鼓励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延伸服务,为加油困难的企业提供油品配送服务。对于存在加油困难,且用油量大、生产场所固定的厂矿企业等,确需设立自用加油设施的,优先选择设置安全性能更大的埋地油罐,并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建设有关备案、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建设施工和验收。二、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措施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应急、消防、气象、环保、交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企业自用油准入关,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推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雷、环保等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相关设施安全运行。1.落实项目备案。企业新建或新增自用加油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租赁,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2.落实消防审验。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落实、完善消防设施。(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3.落实安全、消防措施。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前,企业应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油罐及相关加油设施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安全设施齐全,并检验合格。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其中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二要强化操作人员培训和演练,考虑企业内部加油装置使用场所的特殊性,加油装置不得采取自助模式;三要建立加油车辆和油品进出管理台账,规范出入库登记,严防非法经营行为。(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4.落实防雷审验。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规定,申报防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启用后应依法进行检测。(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5.落实环保措施。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自用加油设施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放置油罐区域应做好地面防渗漏、围堰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油品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三、提升现有自用加油设施安全条件达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摸排各领域现有自用加油设施底数,组织建立企业自用加油设施清单。对于未经正规设计的自用加油设施,企业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2024年9月底前整改仍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关停,并妥善拆除。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应急、消防、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和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四、完善自用油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自用加油设施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体系,压实工作责任,组织摸排并建立台账,落实并明确每个存有自用加油设施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全面落实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监管工作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合会商、联合检查、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对企业的合理诉求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快速高效完成审批、备案事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从严监管执法,加大对车辆加油情况随机抽查,严防倒卖倒运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企业以自用名义对外经营成品油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补齐短板,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完善自用油管理长效机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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