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企业优惠政策

安徽芜湖产业园区

安徽芜湖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安徽芜湖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芜市监函〔2023〕140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综合执法支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和省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方便经营主体办事创业和引导经营主体合规守信为导向,以“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为主要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建立健全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权责清晰、流程简化、运转顺畅、风险可控的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并在全系统全面推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信用水平,健全以信用为基础、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闭环,推进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共治格局,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概念(一)界定信用承诺管理概念本文件所称的信用承诺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指导经营主体就其依法合规守信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等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实施事后事后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承诺信息的记录、公示,践诺情况的核查、检查,不实承诺的处理、惩戒与修复,以及相关信息归集共享等。(二)明确信用承诺管理主体信用承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管理的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职能机构按照“管行业管信用、管业务管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实施信用承诺管理。三、信用承诺分类管理(三)厘清信用承诺类别许可类: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含备案,下同)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作出的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先行准予许可,此后再实施相关核查检查工作。可以实行承诺制的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层级不同,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证明类: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就部分证明事项作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先行办理相关事项,此后再作相关核查检查工作。可以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决定。声明类:经营主体就其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发布公开声明或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四)编制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信用承诺管理事项清单,明确承诺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层级、实施举措、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并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四、规范事前信用承诺(五)公布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职能机构应当就本业务领域的信用承诺事项,编制信用承诺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经营主体查阅、索取、下载。(六)落实事前告知与失信限制对于许可类、证明类的信用承诺,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告知义务,尊重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权利。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七)录入公示信用承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告知、指导经营主体作出承诺时,应鼓励其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录入、公示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经营主体没有通过公示系统录入承诺内容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经营主体的承诺后,应当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承诺信息。五、加强事中践诺核查(八)落实重点类别承诺的专项核查要求对于许可类、证明类承诺,在准予许可或准予办理行政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履行核查职责,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根据承诺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信息化条件采取下列核查方式:1.在线核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核对的,在办结行政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2.现场核查。对许可条件是否完备的许可事项、以及需要实地查验的证明事项,实施现场核查。上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3.第三方评审。对承诺许可的事项属于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委托第三方对许可条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核查结论。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许可后3个月内完成。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4.协助核查。对相关数据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市场监管部门难以独自核查的,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原则上应当在办结行政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九)落实一般类别承诺的日常检查要求对于声明类承诺以及无需专门核查的许可类、证明类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网格化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承诺内容是否履行、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十)落实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置要求对于涉及承诺制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六、实施事后违诺惩戒(十一)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1.许可类承诺内容不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或行政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证明类承诺内容不实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其中,住所证明承诺内容虚假的,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处理,依法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同时将该经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声明类承诺内容不实或违反承诺的,要责令修正声明内容,或撤除声明。(十二)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十三)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经营主体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应作为失信信息记于经营主体名下,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公示。并作为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依法依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并落实失信惩戒措施。七、不实承诺信用修复(十四)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后,其中,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1.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2.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十五)依法依规撤销信用修复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八、承诺信息共享公示(十六)推动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归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善各类承诺信息与不实承诺信息记录、归集、推送等工作机制,依托相关业务系统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同时推动将不实承诺经营主体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实现许可(备案)、监管、查处等工作环节的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局面。(十七)强化信息公示促进社会监督许可类、声明类的承诺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类承诺,应当通过公示系统、信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实承诺信息,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健全信用约束联动机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九、加强组织实施(十八)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全面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系统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各业务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研究制定本业务条线实施信用承诺管理的细化方案,并加强指导督促,以上率下,在本业务领域全面推行。已有具体实践的,要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制度建设,加以复制推广。各辖区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可以结合实际,丰富适用事项、拓展应用场景。(十九)科学实施,强化落实成效要科学把握承诺事项的适用对象。许可类、证明类承诺是对守信者采取的便利举措,要对失信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要科学编制承诺事项的格式文本。声明类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并包含承诺书的公开事宜、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让承诺人切实知晓自己作出的承诺是什么、要干什么、有什么后果,使承诺书切实成为指引经营主体合规守信的“说明书”和“责任状”,帮助其提高自治自律的意识和能力。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信用承诺+责任清单”的方式,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要科学确定承诺事项核查检查的方式方法,并综合运用信用记录、信用公示、信用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形成管理闭环,有效防范与遏制承诺不实、有诺不行、一诺了之、流于形式等问题。(二十)广泛宣传,强化社会共治要依法依规加大承诺信息和不实承诺的社会公开力度,使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接受最广泛的监督,倒逼经营主体自觉践诺履约。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要不断总结经验成效,及时积累典型案例,面向经营主体加强宣讲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经营主体“知信守信增信用信”水平,助力广大经营主体纾困解难、行稳致远、高质量发展。

安徽芜湖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