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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新加一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资本市场)的经济发展新思路,加强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的支持,加快重点企业上市进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0〕72号)《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跟投芜湖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审核、服务等管理。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投资对象包括:(一)在芜湖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二)芜湖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项目库企业。(三)在芜湖市依法登记注册,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第四条  上述企业与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场化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的,且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有投资意向的,可以申请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以同等条件参与跟投。市场化基金包括:(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私募基金;(二)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芜湖市各级国资控股的基金除外);(三)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及市建投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第五条  由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和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共同跟投,同比例出资。鼓励各县(市)区出台相应跟投管理办法。(一)新三板挂牌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二)芜湖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重点项目库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1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三)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单次跟投上限为4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每家企业上述三个阶段可分别申请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跟投1次。市级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跟投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且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第六条  企业与市场化基金达成投资意向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跟投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申请表》六份;(二)最近两期财务审计报告;(三)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及其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企业盖章、保荐人签字);(四)市场化基金尽职调查报告;(五)企业与市场化基金签订的投资协议及市场化基金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投资意向书;(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及市建投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国资委、市建投公司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审核通过后,企业凭《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申请表》向市建投公司提出申请,签订投资协议。第八条  企业申请跟投时,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给予跟投主体与同次其他投资者同等权利。第九条  根据风险投资的行业规律,对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跟投设置一定的损失允许率。对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给予尽职免责处理。第十条 市建投公司负责对跟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开展投资情况绩效评价,按年度将跟投企业投资运营情况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及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跟投有关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跟投情况。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建投公司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预算安排。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度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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