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企业优惠政策

芜湖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承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承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芜商运〔2020〕82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部门:按照安徽省商务厅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省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审批事项和范围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审批等事项。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5.《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6.《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尽快完成十三五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6〕773号);7.《芜湖市城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2013-2030年)。三、审批职责1.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商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负责对加油站(点)申报项目进行属地受理、勘验、审查、报送。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在“安徽省成品油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归集全部申报材料的扫描件并填写审批项目内容,具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经审查与原件相符”章)一并报送市商务局。2.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商务局审查上报的申报材料,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履行受理、复审、决定等职责,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准予许可的,提交“安徽省成品油行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完成信息归集后出具批复文件、发放经营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说明,退回申报材料。3.长江航道水上加油站(点)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局直接办理。四、规划确认1.为规范我市企业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确认申请,在取得相应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2.各县(市)、区商务局对企业拟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必须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要求,核实如下:一是企业拟新建、迁建加油站(点)与周边已有站(点)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即:国道、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2对;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站与站之间行车里程不低于1.8公里)。二是企业拟新建、迁建加油站(点)是否符合我市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三是企业拟新建、迁建加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我市加油加气布局规划,各县(市)、区商务局可具文向市商务局提出加油站(点)设置规划确认申请。3.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规划确认申请,予以确认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规划申请,说明理由并退回各县(市)、区商务局,由其告知申请人。五、审批时限各县(市)、区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自收到各县(市)、区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他审批事项时限参照该时限执行。六、有关要求1.严格依法审批。各县(市)、区商务局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初审职责。要加强对本地区加油站相关问题的研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遵循“问题导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路,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逐步化解加油站(点)相关历史遗留问题。2.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商务局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加油站(点)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检查结果保持每年20%的抽查率;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做好安全工作,确保成品油流通平稳安全运行。3.尽快提升效率。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通过材料对比、实地勘察、专业测距等方式,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法。应根据审批管理和信息归集的要求,配齐电脑、扫描仪、GPS定位仪等设备,推进审批工作信息化,提升审批效率。4.严格时限界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省商务厅已收到而未完成审批的申请事项,按照原先审批程序由省商务厅完成。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省商务厅颁发的各类加油站(点)建设批复文件,但尚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项目,已超过24个月建设期,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三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经市商务局批准可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复文件失效。省商务厅颁发的加油站(点)建设批复文件至2025年1月1日批复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5.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   芜湖市商务局  2020年4月15日    芜湖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等六项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准入管理,做好省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等六项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一)受理条件1.符合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2.审查通过后报市商务局(送至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3.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会议审定后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4.由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或委托窗口人员邮寄有关批文或证书。申请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三)申请材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3.省级或省辖市(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5.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含验收登记表);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意见书;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3.其他相关材料。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审批(一)受理条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经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符合暂时歇业/注销要求。(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    2.审查通过后报市商务局(送至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会议审定后暂时歇业/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4.由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或委托窗口人员邮寄有关批文。申请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三)申请材料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一)受理条件· 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经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合格。(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    2.审查通过后报市商务局(送至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会议审定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由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或委托窗口人员邮寄有关批文或证书。申请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三)申请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变更审批(一)受理条件· 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经各县(市)、区商务局审查合格。(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2.审查通过后报市商务局(送至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会议审定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由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或委托窗口人员邮寄有关批文或证书。申请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三)企业申请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6.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审批(一)受理条件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经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合格。(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    2.审查通过后报市商务局(送至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会议审定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由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或委托窗口人员邮寄有关批文或证书。申请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三)企业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7.其他要求。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一)受理条件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齐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合格。(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商务局初审。2.审查通过后报市商务局(送至或邮寄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3.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会议审定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三)申请材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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