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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干流芜湖段禁止垂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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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干流芜湖段禁止垂钓的通告芜政秘〔2020〕74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等文件精神,芜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江干流芜湖段水域实行禁止垂钓。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垂钓水域:长江干流芜湖段全部水域及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禁止垂钓期限(暂定):2020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止垂钓水域和禁止垂钓期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垂钓活动;严禁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垂钓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长江水生野生鱼类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   四、禁止垂钓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级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海事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芜长江禁捕退捕组〔2020〕1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禁止垂钓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禁止垂钓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管,做好禁止垂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垂钓水域和禁止垂钓期内从事违法垂钓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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