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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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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2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4号)要求,现就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对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我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等全覆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二、主要任务(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水务、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二)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年度计划(详见附件1)。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1.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市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根据各自权限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水务主管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跨县级行政区的水流自然资源调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组织本辖区水流自然资源的调查工作。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管制要求,根据各自权限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跨县级行政区的湿地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自然资源的调查工作。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市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根据各自权限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根据各自权限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对全市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与省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三、时间安排按照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制订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3年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重要湿地、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1年至2023年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芜湖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统筹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二)强化协调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 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工作,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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