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3 市指挥部办公室2.4 专家组2.5 市现场指挥机构2.6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3 应急准备3.1 预案体系3.2 风险控制3.3 应急队伍3.4 物资装备3.5 科技支撑3.6 联动机制4 监测预警4.1 监测4.2 预警5 信息报告5.1 信息报告5.2 信息通报6 应急响应6.1 响应分级6.2 先期处置6.3 响应措施6.4 指挥协调6.5 应急处置6.6 响应终止7 后期工作7.1 损害评估7.2 事件调查7.3 善后处置7.4 总结报告8 附 则8.1 预案管理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 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2 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芜湖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芜湖分局、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市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2.4 专家组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2.5 市现场指挥机构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6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3 应急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3.1 预案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 风险控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3.3 应急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3.4 物资装备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3.5 科技支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3.6 联动机制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4 监测预警4.1 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4.2 预警4.2.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4.2.2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预警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予以发布。4.2.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5 信息报告5.1 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5)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5.2 信息通报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6 应急响应6.1 响应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6.2 先期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6.3 响应措施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1)三级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当省指挥部介入后,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6.4 指挥协调6.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待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介入后,配合省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6.4.2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3)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4)研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5)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6)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市内有关县市区、开发区或兄弟市县通报情况;(7)视情向兄弟市县、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6.4.3 接到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6.5 应急处置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污染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3)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4)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5)专家会商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6.6 响应终止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7 后期工作7.1 损害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7.2 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7.3 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7.4 总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省人民政府。8 附 则8.1 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9月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17〕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