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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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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无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高沟电线电缆产业园)管委会:《无为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无为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以下以“本市”代替“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本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范围内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线内用地控制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划定公园绿地和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绿线范围,明确用地边界及坐标控制;其他绿地按生态控制线要求进行划定。第五条 城市绿线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划定。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和布局,提出绿地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确定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本市内的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本市内的自然保护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章  绿线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减少绿地面积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以依法变更:(一)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根据新规划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变更城市绿线的。第八条  变更本市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调整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绿线,有涉及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三)对本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对调整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四)因工程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九条 本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其他绿地应当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条  本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已批准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当予以恢复。在本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第十一条  本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布置,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要求,确保栽植植物的生长空间。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方案中明确的绿化布局和绿地控制指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建设工程内绿线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详细规划为准,达不到绿地控制指标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绿线的保护和管理是广大市民及其各界人士共同责任,应发挥主人翁作用,广泛动员和号召全社会参与城市绿线的保护、管理行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第十五条 绿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市绿线进行管护,对发现绿线破坏等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并加强对绿线的检查与监管力度。 第四章  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十六条  广大市民及企业应当遵守本市绿线的使用规范,加强绿线的保护,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本市绿线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原《无为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9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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