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政策文号:铜政〔2022〕30号
有效性:有效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不含枞阳县,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一)市区一等土地由18元/平方米/年调整为10元/平方米/年。(二)市区二等土地由14元/平方米/年调整为8元/平方米/年。(三)市区三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年调整为6元/平方米/年。(四)市区四等土地由8元/平方米/年调整为4元/平方米/年。(五)义安区一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年调整为8元/平方米/年,并入市区二等土地。(六)义安区二等土地由5元/平方米/年调整为4元/平方米/年,并入市区四等土地。二、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一)义安区五松镇(原铜陵县县城区域,含: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冶炼厂区域)所辖土地等级调整为市区二等土地。(二)安徽铜陵郊区经济开发区(含:私营工业园、横港物流园、大通工贸园)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所辖土地等级调整为市区三等土地。(三)义安区顺安镇(含:原东部城区、原顺安镇金山工业园区,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股份凤凰山矿业有限公司和中车长江铜陵车辆有限公司所在区域)、东联镇(含:国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和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天门镇(含: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原铜陵铜冠黄狮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区域)、西联镇、钟鸣镇(含:铜陵北站站前区、原钟鸣工业集中区所在区域)、安徽铜陵义安经济开发区、铜陵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区域所辖土地等级调整为市区四等土地。(四)郊区老洲镇、陈瑶湖镇和周潭镇三镇所辖土地由原来五等土地调整为市区四等土地(取消五等,本次调整后税额标准不变)。(五)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应税等级划分范围不变。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铜政〔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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