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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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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有效性:失效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201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太和县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   太和县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我县贡献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一、总体思路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我县贡献相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评量化计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和撬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二、政府性资金范围政府性资金分为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一)财政性资金。具体范围包括:由中央、省或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二)其他政府性资金。具体范围包括: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资金;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经县财政批准保留和开设的县直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政府投资公司管理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县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维修基金等。三、考核评价原则(一)强化激励,客观公正。建立一套具有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比性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客观公正的数据衡量各商业银行相关业绩,激励太和县各银行机构不断加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二)制定标准,合理分配。以各银行机构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为标尺,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款在银行间的合理分配。(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各类政府性资金的性质、管理现状以及相关政策因素,稳妥有序地将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资金纳入考核范围。四、考核评价指标将商业银行对我县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度具体划分为纳税情况、贷款情况等考核评价指标,并按贡献度大小设置指标权重。具体如下:(一)纳税情况(权重10%)考核商业银行在太和县范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入库情况。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10%(该行纳税额/银行地方纳税额加权数)(二)贷款情况(权重80%)1.对国有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子权重20%)。考核商业银行对太和县国有融资平台的贷款全部余额。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80%20%(该行国有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全县国有融资平台贷款余额)2.除对国有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外的其他贷款余额(子权重20%)。考核商业银行除对国有融资平台贷款外在太和县其他贷款全部余额。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80%20%(该行平台外贷款余额/全县平台外贷款余额)3.新增贷款余额(子权重20%)。考核商业银行期内贷款增量。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80%20%(该行期内贷款增量/全县期内贷款增量)。4.贷款结构(子权重20%)。考核商业银行期内贷款中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占比。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80%20%(该行期内对实体经济贷款量/全县期内对实体经济贷款量)。5.存贷比(子权重10%)。考核商业银行在太和县存贷比。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80%10%(该行存贷比/全县各行存贷比加权)6.新增贷款比(子权重10%)。考核商业银行期内存贷比增量。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80%10%(该行新增存贷比/全县各行新增存贷比加权)(三)其他指标(权重10%)1.代理非税业务情况(子权重10%)。考核商业银行代理非税业务情况。根据非税局年度考核结果前三位确定该项权重得数。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10%10%(50%、30%、20%)三个档次2.“政银担”业务情况(子权重30%)。考核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合作“政银担”贷款余额指标。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10%30%(该行政银担贷款余额/全县政银担贷款余额)3.“税融通”业务情况(子权重30%)。考核商业银行办理“税融通”业务情况。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10%30%(该行税融通贷款余额/全县税融通贷款余额)4.金融扶贫贷款情况(子权重30%)。考核商业银行扶贫贷款发放情况。计算公式:某行财政存款分配额=财政存款余额10%30%(该行扶贫贷款余额/全县扶贫贷款余额)五、核定分配比例以当期政府性资金总量,按各项权重计算各项指标应分配政府性资金份额,各考评指标按各商业银行实际指标数占该项指标的份额确定该行的该项指标应得政府性资金数额。六、其他事项(一)对纳税总额、贷款余额、存贷比指标当年均下降的,次年取消在该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资金存款业务。(二)在我县企业出现资金链风险,县政府协调化解风险时,商业银行不予支持配合,收回在该商业银行的政府性资金存款。(三)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在设立当年给予适当的存款支持,营业满一年后纳入考核体系参与考评。(四)对政策性银行实行单独考核,按纳税额、对国有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除国有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外的贷款余额在全县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体系的权重,根据政策性银行该三项指标的占比确定政策性银行应得政府性资金数额。(五)基于考核办法中的指标会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管理要求而发生改变,对指标构成、权重和评价方法、程序等,经县政府研究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七、预警机制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收回政府性资金存款。八、考核周期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调整一次。县财政局每月把在各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数额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九、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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