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宿政办秘〔2020〕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11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六稳”工作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9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7号)文件精神,科学考核评价全市省级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推进开发区创新升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综合考评对象为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及“区中园”现代制鞋产业园(宿州鞋城)、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中园”埇桥园区(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安徽砀山经济开发区、安徽萧县经济开发区、安徽灵璧经济开发区、安徽泗县经济开发区等9家园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评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结果发布以及园区动态管理。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确保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五条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注重与国家及省有关文件配套衔接,围绕推动园区创新升级发展,设定发展成效、产业集聚、创新驱动、营商环境等4大类20项具体指标,科学评价园区发展建设的综合表现。第六条园区在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予以一票否决:(一)考评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二)园区未做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的;(三)园区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域限批的;(四)考评期内园区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五)所在开发区排名全省年度综合考评后5位、受到警告和限期整改的。第七条根据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对每个园区进行评分。其中,可量化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权重,计算各指标静态和动态分值,在按静态、动态权重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静态、动态指标权重按40%和60%设置);定性指标按完成情况打分。各指标得分相加,再与加减项分数合成形成开发区最终得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市省级园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程序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数据抽查及处理、公示和结果发布等步骤。第九条全市各省级园区应按时完成参评各项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及时将数据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参评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考核评价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举报考评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对数据材料不真实的,相关指标按零分处理。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在网站上公示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排名。对公示期内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园区,取消当年评选资格。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将全市省级园区综合考核评分及公示情况,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并研究兑现相关奖惩措施。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以市政府名义通报全市省级园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考评进入全省前30位和全市前3位的省级园区,研究给予财政奖补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奖励,并在园区项目资金申报、各类要素保障、试点示范创建和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十四条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同时计入对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的年度综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省级园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