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高质量走出去、高水平引进来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政策文号:芜建审改办〔202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贸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缩小与先进地区营商环境差距。市审改办已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芜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芜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建审改组〔2021〕3号)、《芜湖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芜营商环境组〔2022〕1号)精神,持续推进优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改善和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以提升企业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压缩办理时间,推行缺席、超时默认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优化验收事项根据竣工联合验收在我市建设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标先进地区做法,将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调整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城建档案验收”等5项。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到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但可与竣工联合验收同步申报,并联办理。二、精简办理流程1.竣工联合验收各事项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归并重复材料,精简非必要材料。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可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综合窗口按责转办,相关验收部门按规定限时办结。2.在项目(或者单位工程)办理完施工许可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审批系统自动向相关部门推送联合验收事项确认通知,相关部门确认该项目涉及的验收事项,在系统内形成验收事项清单。3.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在综合窗口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或备案,联合验收完成后,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反馈验收或备案结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的最终文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在综合窗口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4.自竣工联合验收接件之日起至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时限按不同类型工程分为4至20个工作日。因建设单位原因补正材料或有其他整改事项的,不计入办理时限。三、分类明确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1.工程类型。我市工程建设分为: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政府投资类(线性工程)、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的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工业类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的工业类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等七类。2.竣工联合验收类型划分标准及验收规则。根据项目主体、项目规模、应用场景等特性,我市将七类工程化分成四种联合验收类型,分别为: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一般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的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类(线性工程)项目;工业类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的工业类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并制定竣工联合验收规则、验收标准和一次性告知单(附件1-4)。3.其他工作要求。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各类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四、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1.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联合验收事项,申请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2.除必须提交的材料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其他材料,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可以作出审批决定。3.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作出审批决定后,专项验收(备案)单位应当将履行承诺的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4.对违反承诺的申请人,撤销相关审批决定,建立不诚信信息,记录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并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期间,禁止其以告知承诺制形式在系统中申办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将其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五、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1.“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是指在联合验收过程中,相关专项验收(备案)单位未按牵头单位组织及时参与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视同该验收(备案)单位对验收(备案)事项同意办结。2.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或超时的单位承担。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的验收事项,联合验收意见书上注明该事项验收(备案)结果为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3.造成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后果的验收(备案)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带来的影响。六、实行单体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七、推动信息共享1.竣工联合验收各个审批事项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其中,对审批部门生成的结果性文书,无需由建设单位提交。2.部门结果文书生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3.竣工验收阶段,实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推送给不动产权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审核后完成首次登记。八、加强组织协调1.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工作有序开展。2.注重协调联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涉及部门多,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3.勇于改革创新。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要积极总结优化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提出进一步完善流程的工作建议,推广典型案例。要解放思想,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九、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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