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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日前,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2024版目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和依据出台背景:2023年11月30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修订出台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局)按照省级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2020版目录》)进行修订,形成《2024版目录》。决策依据:贯彻落实《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制定意义:出台《2024版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管理轨道的现实需要,对提高资源配置质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意义重大。总体考虑:落实省、市两级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出台《2024版目录》,能进一步细化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类别,相应明确范围、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实现清单内项目“应进必进、能进必进”。针对清单中各类公共资源项目,通过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深化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平台服务,加强交易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效益,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进行。三、研判和起草过程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局)于2023年12月份启动《2020版目录》修订工作。对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修订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编制《2024版目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2日向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征集意见建议,2023年12月13日通过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征集意见12条,采纳8条。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2024版目录》(送审稿)。2023年12月29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局)党组研究。2024年1月11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7日,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工作目标纳入《2024版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实现“应进必进、能进必进”进入平台交易。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监管部门职责清晰,交易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共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和制度规则进一步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事项和机制,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深化信息互联共享,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效益不断提升。五、主要内容《2024版目录》包含正文和附表两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统一集中交易。明确了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达到规模标准,均需纳入平台交易,另有政策规定除外。(二)规范交易方式。明确了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方式的确定,针对需要改变法定交易方式的情形,相应明确了程序要求。(三)做好数据共享。明确了信息数据互联共享要求及相应省级规范。(四)严格责任追究。明确了“应进未进”将进行责任追究。附表部分主要包括四块内容:(一)项目类别。主要包括8大类15个子类公共资源项目类别。《2024版目录》出台,针对项目类别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新增1个大类公共资源项目。对照新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考虑政策文件延续性,新增“其他类”大类,其中涵盖碳排放权、用能权等法定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二是新增3个子类公共资源项目。对照新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新增“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归口至资产股权大类;新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归口至自然资源大类。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责办法(修订)》,新增“使用财政或农村集体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和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归口至资产股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大类。(二)项目内容。主要对公共资源项目类别进行细化明确,包括30项内容。《2024版目录》出台,针对项目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对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将环境权-排污权大类中“排污权交易”更新为“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二是按照《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将资产股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大类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更新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更新为“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一事一议涉农资金项目”更新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农村集体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闲置农房)”更新为“农村集体依法可以交易的古民居产权和农房使用权”。三是对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将自然资源-林权交易大类中“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更新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三)监管审批部门。针对每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对应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四)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针对每类公共资源项目,对应明确交易限额标准、范围,落实限额标准及范围内项目“应进必进”,限额标准及范围外项目“能进必进”。《2024版目录》出台,针对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类中,删除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相关要求。二是政府采购大类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修改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同时增加“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货物、服务(含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同时,删除《黄山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引用。三是资产股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大类中,明确执行最新印发的《黄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六、创新举措一是突出实际。《2024版目录》出台时,充分考虑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在项目类别设置方面,并没有一味照搬国家目录,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海洋资源交易”、“草原交易”3类公共资源项目,由于我市并不实际发生,因此我市目录并未纳入。二是突显特色。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外,还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以及县(区)生态产品交易平台。《2024版目录》出台时,充分考虑我市平台特色,针对不同公共资源项目类别,明确不同交易平台。三是突破困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政府采购还是工程招标投标政策体系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2024版目录》出台时,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类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类别,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七、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2024版目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工作。将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纳入招标投标指标营商环境评议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落实。二是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加强对《2024版目录》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八、下一步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督查,强化政策宣传,适时开展政策评估,确保政策制度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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