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宁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的通知宁政规〔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宁国市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宁国市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宣城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宁国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对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家部门编制的包容审慎监管“一轻一免”清单汇总如下:宁国市包容审慎监管“从轻处罚”清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对象从轻情形咨询渠道交通运输领域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当事人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4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5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6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7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8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9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0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1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2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违法行为当事人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4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5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6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8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19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0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1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当事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2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3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当事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5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6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当事人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7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8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法行为当事人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 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29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0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2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当事人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3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当事人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4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法行为当事人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5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6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 37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8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39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40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当事人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法制室 0563-4112151农业农村领域41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个人利用垂钓方式进行捕捞的,首次违法且无渔获物的免罚;渔获物相对较少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401510142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单位/个人在东、中、西津河禁渔期内首次使用网具、鱼叉等渔具进行捕捞的,无渔获物的免罚;渔获物相对较少,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4015101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43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初次违法,但不包括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从轻处罚。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401624244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检查,并在7日内改正,从轻处罚。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4016242城市管理领域45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混入1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46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4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受纳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4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49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0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3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4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5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6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8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59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0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1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2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3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元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4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元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5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6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7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8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6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500元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0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千元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1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4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5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6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7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8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7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80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0563-40162778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城市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