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宁开发管〔2022〕167 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宁开发管〔2022〕167 号各局室、建投集团,园区各企业:现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 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一、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和有关工艺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等精细、有效的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同时为推动宣城宁国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园区化工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全面优化化工园区功能布局和产业定位,全面提升化工园区整体安全水平。根据《安徽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2021〕18 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二、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1.编制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国务院令645 号修改)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3)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 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厅字2020〕3 号)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6)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发改委令第29 号)7)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 部门公告2015 年第5 号)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原安监总局令79 号修正)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年版)(公安部公告2017.5.11)10)《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 年第1 号)11)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 号)12)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应急厅〔2020〕38 号)13)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15)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2020〕14 号)16)《关于聚焦“一防三提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皖应急〔2021〕74 号)17)《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 (皖应急〔2021〕89 号)18)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应急函〔2021〕320 号)19)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安〔2020〕2 号)20)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 年第47 号)2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 年)>的通知》 (应急〔2020〕84 号)22)《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安〔2022〕3 号)2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皖经信原材料函〔2020〕706 号)24)《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2021〕18 号)25)《国家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安徽司尔特化工集中区总体规划(2020-2030)》26)《国家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安徽司尔特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2.适用范围1)本《目录》适用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内。2)本《目录》适用于园区内化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其他行业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其行业规定。3)化学试剂不受本《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但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试剂需符合《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三、责任体系园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工作根本落脚点,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四、规划要求园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及地方城市总 体规划,从严把控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审查。禁止建设《目录》中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化工园区规划等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五、企业主体责任和本质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目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2022 年底前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其他危险工艺2025 年底前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加快淘汰危险化学品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提升产业工人的能力素质。六、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环节管理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对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七、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列入《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禁止其在宣城宁国化工园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宣城宁国化工园区严格禁止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禁止其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内运输和停留,具体的禁、限行路线以及禁、限行时间以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见附件1八、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1.危险化学品限制列入《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限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再引进其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除外)。现有生产企业需增加产能的,需按相关规定由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纳入限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后可以使用。2.项目限制1)过剩产能项目限制:严格限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项目(产能转移的项目除外)、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2)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限制:严格限制引进涉及其他危险工艺以及禁止类以外的其他具有爆炸性化学品的高风险项目。3.单位需增加生产、储存、使用《目录》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及项目的,应向属地政府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2)项目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需要具有通过(省、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涉及危险工艺的还应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其中涉及生产和储存,项目需要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4)项目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要求,且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新建项目涉及本《目录》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限制,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控制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皖应急〔2021〕89 号)的相关要求及程序,依规办理。5.现有涉及限制危险化学品、限制项目的企业要通过技术革新,使用替代工艺;涉及生产、储存、使用的企业要提升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水平,控制高风险岗位和同一危险区域内的一线操作人员数量在同一时间至3 人以下。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见附件2九、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列入《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其在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及使用,确保总体安全风险可控。1.项目总体安全风险方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T37243-2019)对项目的个人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36894-2018)的要求。2.工艺反应风险方面需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化学反应安全风险的危险度等级不应超过3 级(含3 级)。3.生产规模方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模应高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规模。4.本质安全方面涉及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根据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控制;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及上下游配套装置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十、产业目录、产业类别、生产能力、工艺水平控制指标(一)禁止进入化工园区或强制淘汰的生产装置(规模)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淘汰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化工园区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生产规模。包括:(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单台产能5000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咼呆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稀生产装置,使用求或呆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 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单线产能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5)单线产能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鉀、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6)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佘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 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 2-氨基-4-甲基-5-氯苯靖酸[CLT酸]、1 -氨基-8-蔡酸-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 ,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0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瞒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二)限制进入化工园区的生产装置(规模)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限制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限制入园类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1)新建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 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02 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3)新建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块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一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一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肢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 氯化胆碱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 万吨/年 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 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 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琳、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 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  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 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佘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佘为淘汰类)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 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十一、附则1.本《目录》所述的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涉及储运)或最终产品(副产品)的生产。2.《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品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其他规定。《目录》所述的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园区内的公路运输)。3.危险化学品单位除遵守《目录》以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发改、经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4.本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5.《目录》由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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