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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23〕14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县城镇绿化管理,全面提升绿化质量、美化人居生态环境,巩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省级森林城市成果,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和道路绿地(含行道树)由南陵县城市管理局管理;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绿地管理;各镇规划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和道路绿地(含行道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芜湖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南陵县分中心负责管理,其中穿城路段或兼顾城市功能的由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道、乡道沿线绿化根据县道县管、乡村道镇管原则分级管理;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党政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属地人民政府管理,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南陵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居住区的绿地由小区自行负责,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鼓励居民自有苗木绿化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和属地人民政府给予技术指导。城镇公共绿化管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绿化建设、养护计划,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镇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六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要注重乔灌结合和色彩搭配,路幅宽、退让区域较多地带行道树应选用本土高大乔木树种;道路退让区域较少或紧邻沿街店面、居民小区的绿化树种选择,应经过论证,选择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的树种。单体绿化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审查后应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养护)工程要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有相应资质单位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九条 城镇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城镇主要道路沿线、重要节点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及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等确实需要移植树木的,移植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清除各类绿地(带)、树池内的垃圾和杂草,及时清理死树和入侵物种。县城规划区、国省道、城镇主要道路沿线(包括主要节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及城乡公共绿地区域的乔木、花灌木要及时进行修剪,责任单位批准后实施修剪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修剪方案。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应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对沿街和影响居民生活的树木进行修剪时要减小修剪幅度,增加修剪频次,保障绿化景观效果。修剪的剪口或锯口要平整光滑,注意保护树木修剪形象和周边整体景观效果,相同树种的行道树分枝点高度留养一致,要保证树冠完整美观,严禁抹头式修剪。城镇居民小区参照执行。第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和绿地管理单位。第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木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属于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南陵县城市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重度修剪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确需移植、砍伐、重度修剪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 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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