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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滁州市地籍调查更新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籍调查工作,推进地籍调查信息的共享和成果利用,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运行,现就健全完善我市地籍调查更新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二)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二、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绘制宗地图时,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二)权属调查。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三)不动产测绘。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调查程序 地籍调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查入库、成果的整理与归档的次序开展工作。 (一)准备工作 地籍调查人员受理调查业务后,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通过查询档案,收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宗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权属来源、土地初测成果等相关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拟定调查方案,做好指界通知等工作。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核实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三)不动产测绘 测绘机构在地籍调查窗口完成收件时,同时接受测绘委托,组织安排测绘工作人员上门现场土地勘测、房屋测量,形成初步成果资料,转交权属调查人员,由权属调查人员经调查确认以后,正式形成土地勘测、房屋测量成果纸质、电子资料。不动产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撰写等。委托测量单位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要求执行,形成一套规范合格的测量成果资料。 (四)成果审查与入库 地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 1.审查内容。不动产权属调查由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琅琊分局等机构按属地管辖范围承担,不动产测绘工作由受委托的不动产测绘机构承担,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按照本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2.审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是应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审查调查成果;二是应将调查机构提供的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的电子数据导入已有的地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三是对地籍空间要素,如果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可到实地查看;四是对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3.成果入库和地籍图更新。地籍调查完成后,调查成果、权源信息、权利人信息等录入地籍调查信息库,地籍调查表由调查机构集中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后,收取地籍调查表原件,获取地籍调查信息库信息,不动产登记完成后,相应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库、地籍图的更新。 (五)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归档。 1.地籍调查成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为单位,按照统一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地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2.地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四、建立地籍调查更新机制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以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为基础,对接与整合土地、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统一的地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地籍调查成果一体化管理。为实现地籍调查信息的共享和成果利用,满足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需要,日常地籍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在完成审查与登记之后,应及时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保持地籍数据现势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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