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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价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局机关各部门: 《安庆市物价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已于11月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9日 安庆市物价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物价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5〕17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宜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市物价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地方性法规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五)以市物价局或市物价局分党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政府定价方案; (七)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相关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综合法规科负责市物价局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综合法规科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理由,反馈给重大事项承办科室。综合法规科参与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前期征求意见或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征求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意见;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县(市、区)物价局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综合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事项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重大事项,应当提供送审稿或草案、起草说明、法律依据; (二)如属本规定第二条第(六)项重大事项,应当提供定价方案,列入听证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的,应当提供听证会议纪要和成本监审报告; (三)如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七)项重大事项,应当提供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有关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 第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 承办科室如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当作出说明或提出补充材料,提交综合法规科重新审查,并在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前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予以协调。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的决定,履行办文手续。 重大事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市物价局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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