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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政策文号:马公管〔202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公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为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健全项目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根据《马鞍山市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马公管〔2018〕5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投诉办理时间的通知》,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投诉办理时间的通知 一、在法定时间完成受理1、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2、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投诉办理过程中,应充分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应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督促相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等材料。三、严格投诉处理时间投诉办理应综合考虑调查取证、案件会审、法制审查、集体研究等各环节所需时间,提质提效,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确保在法定30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和决定送达,无法定情形,不得超期办理投诉。四、案件归档投诉办理完成后,办理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案件台账,并按照局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案件归档。各县公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照该通知执行,加强对投诉处理期限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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