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政策文号:界政办〔2018〕25号 有效性:有效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界政办〔2018〕25号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界首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界首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依法举借的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以及根据担保合同或履行救助责任依法承担的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是指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且确需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清理甄别后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债务等。或有债务是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级负责、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市长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市直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部门和本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提出政府债券分配方案,加强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监管、正确引导,防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八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第三章 债务举借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市政府,上级政府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十一条 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的限额管理,市政府举借政府债务不能突破省批准的本级政府债务限额,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债务预算,并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第十二条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第十三条 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界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和经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第十四条 市政府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的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应重新进行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对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四章 债务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债务应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所属部门、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政府债券发行费用支出应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新增债券资金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置换债券资金规模内,提出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的分配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与偿还 第十九条 市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增债券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置换债券全部用于置换经清理甄别确认的存量政府债务本金。要加快支出进度,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政府一般债务利息应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不得通过一般债券资金支付。政府专项债务利息应通过基金预算收入及调入专项收入等支付,不得通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第二十条切实履行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对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第二十一条  或有债务确需市政府或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还责任的,偿债资金应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偿债,也不得纳入政府债券置换范围。对政府存量债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申请省政府代发置换债券进行置换,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追踪监督,实施新增债券资金绩效考评,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第六章 债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政府性债务的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实施风险预警制度。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应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适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统计月报告制度。每月6日前,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债单位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要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等情况。按照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市直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券资金的惩罚机制,定期抽查审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防范等情况,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第二十八条 执纪执法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券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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