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政策文号:界政办〔2015〕83号 有效性:失效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界政办〔2015〕83号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界首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界首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六分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秘〔2015〕7号)《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政办〔2015〕3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项目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用于全市重点工程管理支出。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概算的待摊费用中列支,限额标准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市城建指挥部调度,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 第二章 费用计提 第五条 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一次性足额计提,限额标准如下:(一)经批准投资概算1000万元及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限额标准为“投资概算1.5%”;(二)经批准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限额标准为“15万元+(投资概算-1000万元)1.2%”;(三)经批准投资概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项目,限额标准为“63万元+(投资概算-5000万元)1%”;(四)经批准投资概算1亿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限额标准为“113万元+(投资概算-1亿元)0.8%”;(五)经批准投资概算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项目,限额标准为“433万元+(投资概算-5亿元)0.5%”;(六)经批准投资概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及以下的项目,限额标准为:“683万元+(投资概算-10亿元)0.2%”;(七)经批准投资概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限额标准为:“883万元+(投资概算-20亿元)0.1%”。第六条 每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费在该项目工程款拨付第一次专题会议上研究,从工程款中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账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购买相关社会服务费用(建设项目的第三方巡查费用、群众代表开展检查工作费用、外聘专业人员工资、“五险一金”费用以及专家顾问论证、评审、咨询相关费用等)。(二)对征地拆迁、优化环境、项目现场管理一线工作人员的奖励支出。(三)项目建设管理学习考察、业务培训费用。(四)购置常规检测设备费用。(五)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竣工验收费等。(六)其他与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实行集中报账制,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日常管理,包括报账单据汇总、初核、报账等。第九条 报账流程:1.局日常办公开支按局内部财务制度执行。2.专项开支报账流程如下: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同意后,按局财务报账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国家、省、阜阳市对建设管理费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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