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企业优惠政策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界政办〔2012〕128号 有效性:失效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界政办〔2012〕128号各乡、镇、街道,市“一园四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界首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界首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界首市重点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根据《界首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由经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为主体组成。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中国建设银行界首支行。第五条 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该项风险补偿金将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金融办代表界首市政府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督促财政部门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第七条 政府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第八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助保金贷款不属政府本项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章补偿程序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市金融办。第十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第十一条 当“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三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通知市金融办,由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第十二条 当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第十三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市金融办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第十四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通报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应加强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调整分担比例的建议。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重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界首市金融办和建设银行阜阳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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