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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的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科技咨询、项目评审中的作用,我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铜陵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9日 铜陵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铜陵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科技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及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评审、科技计划类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以及培训等工作,一般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学术、专业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专家库专家主要来自市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第四条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提出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专家征集、入库、出库管理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整体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承担专家出入库初审、信息动态管理、技术支持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技术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国家、省、市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优先入库。(二)管理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三)财务、金融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长期从事经济研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等。(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客观、公正。(五)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六)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七)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六条专家入库方式:主要通过单位推荐的方式入库。1、在铜陵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2、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推荐符合要求的专家,并将专家基本信息表、相关证明材料等发送到指定邮箱。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3、审核。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技术领域采用常年与定期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审查申请入库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4、公示。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实名反映。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对公示有异议的专家,且经核实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取消专家入库资格。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5、确因工作要求需专家紧急入库的,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可直接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同意后先行入库,纳入定期公示名单。6、已入选安徽省科技厅专家库的铜陵专家自动入选。第七条专家库信息变更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应及时联系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修改信息。信息变更原则上不再进行公示。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安排出库:(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的;(三)未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漏申请单位信息或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五)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八)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以及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等行为;(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十)专家主动提出出库的。第九条专家出库程序:(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联系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铜陵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八条第一至第九款所列情况的,经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核实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通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取消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需要使用异地专家的,上报省科技厅相关主管处室协调解决或请异地第三方帮助抽选。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向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申请使用专家库。第十一条专家抽取方式。采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家条件、数量等,由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随机抽取应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及回避依照《铜陵市科技局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抽取过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主动接受监督指导。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发现有需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三)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四)按规定获取报酬;(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六)主动退出专家库。第十四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项目评审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侵犯所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三)发现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时,主动申请回避;(四)不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单位及个人的馈赠、宴请,不打人情分;(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更新。 第五章专家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参加各类工作的专家费用标准参照文件《铜陵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02号)执行。第十六条评审等工作中专家如需车辆接送、就餐和住宿,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安排。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违反回避规定、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对徇私舞弊、泄露专家信息、影响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铜陵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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