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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广德市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商〔2023〕13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广德市)项目资产管理,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文件精神,结合广德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争取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市国资委。第三条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第四条商务局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监督。资产运维主体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广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第五条资产运维主体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第六条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做好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七条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第八条如固定资产运维主体更换,原资产运维主体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商务局报备。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九条项目承办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十条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一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第十三条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商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十四条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商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第十七条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第十九条商务局协助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地清查盘点。(二)定期盘点: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第二十二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商务局存档。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商务局存档。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综合审议后决定。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国资委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德市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德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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