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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意见 池安监一〔2015〕213号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市管矿山企业:为深化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方便和服务企业,强化属地管理,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省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规定,对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范围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权限进行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139号)。为确保工作衔接有序,经9月14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问题1.属于省安全监管局审查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申报及审查颁证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2.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3.对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局审查的非煤矿矿山及尾矿库,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县、区安全监管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审查合格可以发证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报送审查意见书等材料,矿山企业无需再向省局申报申请资料。县、区安全监管局要对照修改后的《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明确提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同意或不同意颁证”的审查意见。其中不同意颁证的,应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同意颁证的,经县(区)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凡初审意见不明确,含糊不清的,市局一律不予接受。4.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尾矿库、露天矿山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附能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在主要结论上加盖评价机构公章。二、关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问题(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1.投资3000万元(不含矿业权价款、矿山建设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五等尾矿库。(二)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省、市安全监管局审查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三)本着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对应的原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指导。三、有关工作要求1.此次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是省局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方便和服务企业的重大举措,对强化属地监管,推进非煤矿山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主动作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工作有条不紊。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三同时”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严把安全准入关。凡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以前我局制定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此前由省、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尚未竣工验收,以及在省、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备手续尚未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其管理权限有所调整的,后期工作执行本意见规定。 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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