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东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政策文号:颍东政办〔2018〕9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颍东政办〔2018〕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颍东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7日 颍东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强化信贷融资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颍东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或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所产生的净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阜阳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颍东区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第五条 区补偿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和房地产企业。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使用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区补偿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区财政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使用,专账核算,结转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利息收益滚存增加本金。第七条  区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为:(一)对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的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损失且属于区融资担保公司的,对于涉农类企业,由区补偿资金在“4321”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再补偿实际代偿总金额的20%;对于工业类企业,由区补偿资金在“4321”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再补偿实际代偿总金额的10%。(二)对未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的贷款,属于区本级中小企业的,由区补偿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净损失的50%给予补偿,最高补偿金额单户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资金管理、申报和拨付 第八条  成立颍东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完善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偿申请,监督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阜阳银监分局核定申报风险补偿贷款的合规性、真实性;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核实申报贷款类别及其与风险补偿有关的贷款数据;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拨付区级补偿资金,并按规定向市级申请相关补偿资金。第九条  申请区补偿资金的条件:(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区补偿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年末存贷比或新增存贷比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属于区本级中小企业所产生的贷款损失;3.以往年度未发生弄虚作假、挪用区级补偿资金等情况。第十条 申请区补偿资金的材料:(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区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上年度发生的净损失情况,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补偿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补偿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和申请补偿额度等;2.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明细情况,包括贷款企业名称和注册地、贷款期限和金额、催收情况及申请补偿额度等内容,并附相关贷款企业概况;3.有关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以及贷款种类的证明材料;4.贷款五级分类为不良及诉讼申请等材料。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机构是否满足资金补偿前提条件;2.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补偿标准;3.申请用于补偿的客户是否属于资金支持对象;4.申请补偿的贷款材料是否真实;5.申请补偿的贷款是否已被列入不良贷款并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区补偿资金采用“直接补偿方式”,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及时拨付。第十三条  区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后,借款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依法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企业有效资产、相关抵质押资产及企业其他资产等,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处置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于每年12月底前转入区财政局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区级补偿资金。区级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区补偿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制订内部运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内部审批流程,规范区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与追偿机制。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机构,核减其下一年度区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或不再受理其申请:(一)风险补偿后,对代偿贷款未继续履行追偿责任;(二)风险补偿后,处置净收入未按规定返还到区补偿资金专户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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