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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颍东区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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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东政办〔2016〕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东区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颍东区政银担业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政银担合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精神,结合颍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担是指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阜阳市颍东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实行政府、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代偿分担比例为区担保公司分担40%,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分担30%,合作银行分担20%,颍东区政府分担10%。第三条  设立区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作为政银担合作担保业务中区政府承担10%责任的风险补偿,专项用于区担保公司为企业担保时发生的代偿。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充区级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财政应分担的代偿补偿。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也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安排、指导、监督工作,委托区担保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并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补偿申请工作。第六条  区担保公司每月5日前向区财政局书面报送上月新增小微企业政银担项目明细表。区财政局如有异议,于收到明细表10日内书面反馈区担保公司。区担保公司建立政银担工作定期交流机制。  第二章 代偿补偿  第七条  需要代偿时,合作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担保公司。区担保公司收到通知后10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合作银行应主动核销未清偿贷款本息20%的自担部分,不得将自担部分的损失转嫁给区担保公司。第八条  对省级以上财政和省再担保机构应承担的30%代偿补偿资金,区担保公司按《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要求办理。第九条  对财政应分担的10%代偿补偿资金,区担保公司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颍东区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表;(二)区担保公司、省级以上财政或省再担保机构已偿付的证明;(三)每笔担保贷款的相关合同文书;(四)其它要求补充的资料。第十条  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区担保公司拨付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第十一条  区担保公司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风险补偿基金的收付使用及追还情况。合作银行要建立对应台账备查。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不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区担保公司的代偿事项进行核查。 第三章 代偿追偿 第十三条  区担保公司负责代偿债权的追讨工作,在收到风险代偿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追偿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政银担风险分担比例予以返还。第十四条  区担保公司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代偿债权的追索情况,并附送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代偿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和农户,区财政局将不再给予财政政策资金支持,合作银行将不良记录录入征信系统。第十六条 对从事政银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18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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