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东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3日 政策文号:颍东政秘〔2016〕24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颍东政秘〔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颍东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3日 颍东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颍东区政府安排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颍东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三条  区政府指定阜阳市东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颍东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颍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区政府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及预算新增安排,还可适当向社会融资。第六条  管委会由区政府领导,区金融办、开发区管委会、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并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第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二)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实施投资;(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项目投资约定期满后应及时退出。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等模式运作。第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单个项目参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阶段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投资于在颍东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3)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机构。第十四条  参股投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2)参股投资机构的其他投资主体不先于政府资金退出。第十五条  自引导基金投入1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投资额2%计算的收益之和;2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投资额3%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2年的,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收益之和。被参股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十七条  参股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委托颍东农商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投资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管委会对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其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每季度末要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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