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东区建筑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颍东政办秘〔2018〕52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东区建筑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颍东政办秘〔2018〕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东区建筑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颍东区建筑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阜阳市关于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6〕39号)和《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阜政办〔2018〕19号)精神,结合颍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1.对当年迁入(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自迁入(注册)的第二年起给予企业专项补助,连续补助五年,补助标准: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15%进行补助、第二年为1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为5%。在颍东区已注册两年以上且未享受补助的企业,从2018年起按5%的标准予以连续三年的补助。2.在符合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办公和生产用地。3.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企业,给予1000元/m²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补贴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所购办公用房企业自持期不少于十年。4.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区内租赁办公场所的,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范围内具实补贴;总承包一级企业在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范围内具实补贴;总承包二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在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范围内具实补贴;总承包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在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范围内具实补贴。或由区政府分别免租金提供1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期限三年。5.企业员工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6.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财力支撑。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7.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给予曝光。8.政策扶持对象: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颍东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9.与建筑业相关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设备等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10.企业获得补助、补贴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的50%。11.激励个人引进企业,给予引进人按注册企业次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12.获得补助、补贴的企业应先与区招商局签订协议,承诺十年内不转移企业注册地,否则收回区级财政给予的全部补贴、补助。1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奖补金额兑现;同一项目市级政策和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14.企业当年发生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予补助、补贴。15.本意见由区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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