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芜湖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市监函〔2023〕8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芜湖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23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信用风险分类评定和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的活动。第三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定完善全市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信用风险分类评定和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工作。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限于商标代理机构,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工作。第二章 信用的采集和管理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代理机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采集,市、县(区、开发区)分级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第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一)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变更、经营的基本信息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情况等基础信息,(二)商标代理机构年报信息、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四)失信行为信息:1.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2.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3.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4.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商标代理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判信息;(六)商标代理机构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信息;(七)其他可以反映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七条 信用档案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采集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类评定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风险类别按照由低到高,分为A(低)、B(中)、C(较高)、D(高)四类。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信用风险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信用风险类别进行评定。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A类:(一)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二)未代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申请的;(三)无出租、出借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四)按规定如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五)积极配合并完成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六)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情形;或被列入但已依法移出,自移出之日起届满一年的;(七)过去六个月内,没有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等出现的不良信息。第十一条 有产生下列不良信息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B类:(一)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未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二)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中提交虚假信息或未按时完成的;(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四)因恶意商标申请、不良影响商标申请,被国家或省、市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行政部门约谈的;(五)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自依法移出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或诚实守信原则等,出现不良信息后已主动履行义务、纠正整改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C类:(一)因代理商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代理商标申请经依法认定为恶意申请注册被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通报的;(三)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其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或诚实守信原则等,出现不良信息后,拒不履行义务或纠正、整改的;或者一年内产生三次以上不良信息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D类:(一)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的;(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四条 根据采集的信息情况,及时对代理机构信用风险判定实施动态调整。商标代理机构已主动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或已依法办理信用修复等,且届满六个月的,调整其信用风险类别。C类、D类不得直接调整为A类。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中被判定为C类、D类的,不得判定、调整为本办法规定的A类。被判定为D类的,可以相应将其直接判定为本办法规定的D类。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构信用风险分类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A类的,可以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抽中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可不主动实施检查。优先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第十七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B类的,按照正常“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工作。在开展专项整治时,予以适当关注。第十八条 对信用风险类别为C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不得享受推荐商标优先审查资格和进入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快速通道资格等相关便利化措施;(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在评优评先评奖、审查奖励资助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条 对信用风险类别为D类的,除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在审查行政许可、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我省、我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可以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五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示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失信行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通过相关平台予以社会公示,公示期应符合相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失信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相关平台予以社会公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更正相关信息。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