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政策文号:宿市监办函[2021]20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措施的通知宿市监办函[2021]201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78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皖药监法秘〔2021〕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了《宿州市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措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要求 按照审批层级及权限,涉及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12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8项,优化审批服务2项。市局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2)。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线上线下窗口办事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等,做到精准服务;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力度,切实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的市场主体。三、确保过渡期间工作有序即日起,全市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的要及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审批方式。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四、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审批部门要及时将按“证照分离”改革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进行事后核查和监管,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告知审批部门,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五、及时总结报告试点情况各单位、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