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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台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石台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201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牯牛降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台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石台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池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政府和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县直机关、社会团体,县直和中央、省、市驻石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第三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出现国家、省、市和本办法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当年参与综合性和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参与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资格。第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否决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法律和行政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一)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政府、管委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有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有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直部门突破县安委会下达事故控制指标的;无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任务的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有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没有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直机关、企业(含中央、省、市驻石各单位)、社会团体,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有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四)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阻挠抵制事故调查;或者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人的;(五)未建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责任体系的,或者辖区内有1处以上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不按期整改销案的;(七)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使用报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或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引发事故的。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乡镇、管委会境内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不含外地过境车辆负全责或者主责的),且负管理责任的;(二)县直负有道路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年度内全县发生1起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含外地过境车辆负全责或者主责的)或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三)县直部门、乡镇、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及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2起以上累计死亡人数2人以上一般事故的(不论发生地点,但不负全责或者主责的除外)。第七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较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部署的乡镇、管委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由县政府安委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考核年度内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实行黄牌警告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程序办理。 第三章否决程序第八条一票否决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乡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石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否决,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否决意见,经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中央、省、市驻石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否决,同时抄送驻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第九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一票否决决定作出后,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7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及个人,同时抄送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治、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第十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乡镇、管委会、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及时将“一票否决”决定落实到位。被一票否决的乡镇、管委会、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纳入审核内容。第十二条县监察局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以及“一票否决”决定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期间因安全生产应予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一票否决期限为作出否决决定的当年年度。第十五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台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石政办[200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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