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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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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县政府(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2019〕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9日 临泉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租赁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县经营性资产租赁工作;临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具体负责县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再对外经营或出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包括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公司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属经营性资产。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租赁是指县国资公司对其管理的房屋、土地、厂房、仓库、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进行租赁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拍租、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承租人。涉及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等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公司提出意见,经县国资委审核,报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第六条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优先”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国资委是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审批全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事项;(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招租;(三)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第八条  县国资公司是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事项;(二)负责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的制定及签订;(三)负责资产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四)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租赁收入;(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租赁实施程序第九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履行项目申报、资产评估、发布招租公告、竞价招租、中标确认、合同签订、收取租金等程序。其中租赁方案,包括租赁资产的权证情况、底价、租期、免租金装修期、招租条件设置、租赁方式等内容,须报县国资委备案。第十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招租底价。招租价格应参考相近街区地段相同业态资产的平均价格,同时参考该资产最后一年租金价格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资产评估报告须报县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竞价招租。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招租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上报县国资委审批。第十二条  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县国资公司根据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承租人。第十三条对于流标项目,可适当下调招租底价再进行公开招租,每轮下调幅度不超过20%,特殊情况报县国资委批准,适当放宽。对于流标两次的项目,县国资公司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与意向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县国资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缴租金,建立资产租赁台账。若遇欠费、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五条资产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六条资产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租期超过三年的在报批时须说明理由,但最长不超过六年。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已列入拆迁计划的资产原则上不再对外租赁,确需对外租赁的,应在不影响拆迁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第十七条  公开招租前,应对拟租赁房产进行清空,对暂未清空的房产,原承租人须缴纳不少于3个月租金额的清场保证金。第十八条  资产租赁须按月租金3-6倍的标准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须在招租方案中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缴。因资产原承租人原因未能及时交付现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原租金标准适当顺延,不得造成租期断档和租金欠收。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资产拆迁的,县国资公司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资产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县国资公司可以选择与原租赁户续租,续租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一)原租赁户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二)租赁双方均有续租意向,且已按照公开招租的流程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三)续租租金应充分考虑宏观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应不低于原租金及周边市场平均租赁价格。第二十一条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并应追缴拖欠租金,其所租用的资产由县国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监委、财政、审计、国资部门应对经营性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资产租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造成资产收益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平或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地区租金水平的,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平、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地区租金水平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对村、居所有经营性集体资产租赁,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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