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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县政府(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临泉县村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2015〕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临泉县村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6日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7日 临泉县村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道建设管理,提高投入产出效益,确保路网整体功能的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通村公路,主要包括通中心村和符合乡镇规划保留的居民点的公路。第三条 村道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建设资金,规范建设行为,加快建设步伐,对规划、计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以确保村道建设综合效益最佳。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为村道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村道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组织、资金筹集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村道建设行业管理,参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村道网规划编制工作。建立村道建设项目库,会同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设计单位库的管理。县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本部门项目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协助乡镇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质量监管及项目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各部门项目资金的统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道网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各乡(镇)村道申报的项目建立村道建设项目库,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和更新。第七条 各乡(镇)在每年七月份申报下一年度村道建设项目。项目申报时要填写《村道建设项目申报表》,出具建设资金承诺书,由乡镇书记、镇长签字后上报。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发改委统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年度建设项目应为项目库的入库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应优先安排乡(镇)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路况较差、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第八条 村道建设原则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水泥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8厘米,村道建设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范开展设计,设计单位可以从设计单位库中摇号选择。村道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建设方案审批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九条 村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乡(镇)负责村道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情况,可将多个项目打捆进行招投标。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乡镇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乡(镇)认真填写《临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审批表》,并报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好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村道建设项目情况,负责工程监理的统一招标工作,工程监理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负责,交通运输局负责宏观管理。第十条 村道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施工许可。第十一条 村道建设项目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追究制。村道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村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竣)工验收后一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及廉政合同,以约束各方行为。第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县村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农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每个乡镇确定2至3名人员负责村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交通局和重点局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要成立群众监督委员会,参与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村道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举报电话。第十四条 村道建设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竣)工可进行一次性合并验收。村道验收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进行验收,并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第十五条 村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项目或改变项目规模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原报建程序履行计划调整或设计变更批准手续。对于擅自调整项目、缩小建设规模和改变技术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于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完善的村道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第四章 资金统筹与管理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可用于村道建设的各类资金进行统筹,按照项目资金要求,由县政府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统一安排用于村道建设。 项目按照每公里3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筹措。第十八条 村道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乡(镇)应加强村道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为确保村道建设工程质量,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第三方巡查制度,交通运输局质监站协助第三方机构对村道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对不能按合同履约的施工、监理单位报县交通运输局,在年底信用评价时,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调减该乡(镇)下年度村道建设规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二)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减少工程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三)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四)未落实乡(镇)自筹资金,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工期以及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村道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村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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