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绩溪县产业园区

安徽宣城绩溪县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安徽宣城绩溪县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绩政办〔2023〕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标后监管中的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诚信履约,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遏制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县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坚持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实施标后监管的主体和重点监管内容:(一)实施标后监管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二)重点监管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期进度以及施工单位派驻人员是否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合同相关约定情况;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和履职情况,设计驻场人员到位情况以及设计工作完成情况;勘察单位履职情况以及勘察工作进度完成情况。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标的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 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履行标后履职情况开展行业监管。第七条 县公管局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将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纳入网络考勤管理,不断健全网络考勤制度。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八条 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调查、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并按规定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相关网站平台。对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按管辖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订立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2.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3.未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无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不到位的;4.执行考勤制度不到位的,发现施工单位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5.插手施工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存在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的;6.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或支付路径支付工程款,存在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7.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8.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9.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发生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和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履职不到位的;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制(含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的;3.施工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工期要求的;4.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5.不配合检查,不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6.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7.与农民工不签订用工合同,不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的;2.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约到岗,不遵守职业操守,吃拿卡要,应监未监,与施工单位串通造成项目损失,履职不到位的;3.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4.因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5.不配合检查,不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因设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出现工程损失或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2.未按时完成设计工作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3.因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4.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设计业务行为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五)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因勘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出现工程损失或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2.未按时完成勘察工作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3.因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4.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勘察业务行为的;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按管辖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监管的;2.未依法依规查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4.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5.插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推销材料、指定分包行为的;6.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的;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按管辖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协助和配合标后监管工作不力的;(二)网络考勤、标后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三)在履职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加强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依纪依法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县公管局会同县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