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山区软件人才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3日 政策文号:无编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花山区软件人才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霍里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花山区软件人才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花山区软件人才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和激励软件人才在我区软件企业创业和工作,扶强做大软件企业,形成良好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的确定由区科技局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人才是指在软件企业中属于业务骨干,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软件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每年根据我区软件产业发展状况而制定。第四条区政府设立花山区软件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人才的住房补贴、购房(车)补贴、岗位津贴、特别贡献奖励等。第五条提供住房补贴。凡与软件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列软件人才,合同期内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一)取得全日制的博士研究生学位或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每月3000元;(二)取得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每月2000元;(三)取得全日制的本科学位或中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每月300元;(四)其它有特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150元。第六条提供岗位津贴。对软件企业采取业余兼职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软件人才,在其服务期内,由政府按月发给岗位津贴: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000元。第七条提供购房或购车补贴。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软件人才,在我市第一次购置商品房或汽车,可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区实际留成部分由财政一次性安排用于购房或购车补贴。此补贴一人只享受一次。第八条提供创业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软件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在区因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对每个创业项目给予5—3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助。或按照《花山区支持软件企业融资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不高于1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对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区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估,由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10%提供无偿资助。第九条定期表彰奖励。每两年对我区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软件人才进行评定,给予表彰不低于2万元的奖金。第十条企业软件业务骨干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的,由企业向区科技部门申请,认定后给予相关待遇。第十一条上述的补贴和奖励,由区软件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填报《花山区软件人才专项补助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确定)证书及相关资料;(二)软件人才的有效身份证和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三)税务部门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四)软件企业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由区软件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软件人才具体认定标准的制定,补贴奖励资金的审核及监管等工作,报政府研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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