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3日
政策文号:无编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花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霍里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花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备案 规定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及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印发共印60份 花山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优化资源结构,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机构为花山区经济贸易和发展改革局(简称经贸局),非独立法人投资项目不予受理。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不在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参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05〕68号)执行。第四条 农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参照《花山区农业项目审核办法》执行。第五条 项目备案应按规定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报告表、项目位置示意图(标注四至范围),项目备案报告和位置示意图一式2份,加盖公章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编写。为简化流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仅填写《项目备案报告表》和位置示意图。第六条 项目备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流程、环境影响、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社会经济效益等。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主要进行以下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政策;(四)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范围;(五)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 企业新备案项目,项目备案报告表由霍里镇或街道签署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项目除外)。在花山区商贸旅游园、工业区、濮塘风景区、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园区、风景区或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界定依据如下:(一)花山区商贸旅游园界定依据:《花山区战略发展咨询报告》(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2007年6月)(二)花山工业集中区界定依据:《马鞍山花山工业集中区概念性规划》(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6年6月);(三)濮塘风景区界定依据:《马鞍山采石风景区濮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年9月)(四)新农村建设规划依据:《花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花山区委2007年1月 花发〔2007〕3号)第九条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或其它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事先进行预备案,项目报告单位只需报送项目备案报告表和位置示意图,待规划、土地、环保预审同意后按程序进行正式备案。第十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原则,在规划的工业园或农民创业园以外的新上工业项目一般不再予以备案,考虑解决当地群众就业需要,服装、修配等劳动密集型无污染项目,不占用耕地、林地,经审查后予以备案。第十一条 已出让经营性用地项目备案,除填报项目备案表外,应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书》。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审查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报告后8个工作日内做出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不能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可延长4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报告单位。第十四条 对不同意备案项目,应向项目报告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决定,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已备案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预审单位和项目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重大变更包括:(一)投资主体变更;(二)建设地点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为项目实施前置手续,项目申报企业应积极办理环保、规划、土地等后续手续,因未办理后续手续而被相关部门查处,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示:(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项目备案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花山区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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