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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广德市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广德市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广德市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民宿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第三条乡村民宿发展应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加强政府引导和统筹规划,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质量监管,持续提升乡村民宿安全保障能力。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民宿发展布局,科学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民宿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打造乡村民宿发展集群。第五条凡在广德市域内开办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乡村民宿开办须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 2号〕规定的旅游民宿申办条件,包括基本条件、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条件等。    位于镇(不包括城市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乡村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市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市民宿办,设在市文旅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开展乡村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第八条经营条件成熟的乡村民宿可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太极洞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初审后向市文旅局推荐申报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  第九条市民宿办主要负责乡村民宿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规范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太极洞管委会)对乡村民宿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乡村民宿的规划布局、审查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太极洞管委会可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市民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第十二条建立乡村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街道或太极洞管委会)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办,由市民宿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市民宿办报送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村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当地政府要不断完善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鼓励民宿参加各类品牌创建活动,被评定为等级民宿,且达到限上餐饮住宿企业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十六条引导乡村民宿集群发展,乡村民宿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第十七条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积极吸引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能人创客等多元投资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民宿建设。鼓励农户和返乡人员开发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等租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闲置宅基地房屋以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乡村民宿经营。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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