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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农政〔2023〕76号 局属各单位、科室:现将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切实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发挥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中央、省、宣城市、广德市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农业农村项目。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农村项目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农业农村项目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负责做好项目储备、统计、备案工作,督促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负责重大项目的规划和评审等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项目由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局二级机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联络人,将所属项目报项目办备案,并于每月底向项目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五条农业农村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重大项目实施前应成立由该项目分管领导为组长,实施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等为成员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组织、评审、实施、验收等管理。项目小组成员要全程参与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项目的储备申报第六条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宣城市对农业农村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及储备项目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积极谋划本部门项目,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报送至项目办。报送时,提供项目依据文件、实施方案等材料,由项目办统计上报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管理。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实施单位根据上级申报文件或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前须经局分管、主要领导同意。第八条农业农村项目由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方案。独立核算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二级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制定,项目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含)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其他实施单位制定的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通过后的方案应报项目办备案。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第九条农业农村项目实行对口管理,由上级业务部门和处室(科室)归口管理的项目由对应下级机构负责管理,涉及项目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十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实施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第十一条需要进行招投标程序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管,进行全周期管理,做好项目跟踪实效,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第十三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或上级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终止和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终止和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办对各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项目提出有关建议,局内审组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管理第十五条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参加验收的人数原则上为3人(含)以上单数,也可邀请财政、乡镇等单位参加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内容为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方案的要求,验收完成后填写《项目验收意见书》。第十七条项目小组应现场查验。被验收单位应当按内容(方案)提供相关资料、实物、票据和实施图片等。需要审计的项目,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表及结算清单,需经主管部门审签后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对照项目要求先行组织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第六章项目的资金和档案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支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合同等要求拨付。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档案资料要整洁、齐全、规范,由专人保管。各实施主体也要留存档案备查。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应在局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资料,并每月在系统中更新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十一条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划、用地、环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本、批复文件复印件、资金使用明细、项目验收、审计、公示、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材料,建设类项目还应有开工前、实施中、项目竣工的图片。第七章 项目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恶意骗补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农业农村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三年内不得拆毁和改变其项目用途,一经发现,由项目实施单位责令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项目财政资金。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或办法有不相符,以上级文件规定或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农政〔2020〕90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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