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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广德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规〔2023〕46号 市直有关单位:《广德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皖市监认〔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监管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依照职责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分局:(一)主要检查检验机构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检验结果是否和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二)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市公安局:(一)按照《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二)检验机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市市场监管局:(一)按照《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文件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同时,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等。(二)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监管方式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方式,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监管人员各2人组成,各部门根据本单位负责的业务需要,可自行邀请技术专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参加。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查看现场、调阅记录、视频筛查等方式,根据各自负责内容进行检查,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依据各自职责范围督促机构进行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工作要求(一)检查组不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组要按照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准确描述。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保存好证据,确保联合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二)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不向外透露涉及被检查机构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合理安排经费。现场检查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其他活动。四、补充说明本暂行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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