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池市监办〔2022〕98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池市监办〔2022〕98号 为优化全市个企比例结构,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构建梯度成长机制,推动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件的,至2022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二、“个转企”后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实施加计扣除。三、“个转企”后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权限核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契税。四、“个转企”后的企业,转企前原是一般纳税人的,可继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五、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转为企业所有的,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个转企”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六、“个转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县(区)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优先安排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企业需要聘请代账公司规范记账的,由园区、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提供3年期代账服务。七、在招投标采购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个转企”企业给予支持。转型后企业参加招标采购的,其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业绩、获奖荣誉等可以延续。八、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已经取得的相关许可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可凭该证明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换发手续,“个转企”后的企业,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原字号;改变住所的,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并适用“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个转企”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予以保留。九、各县、区政府,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个转企”政策宣传,狠抓产业园区、孵化基地、乡镇经济等载体建设,开设“个转企”绿色通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推动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对成功实施“个转企”的,由所在县、区(园区)按照不低于5000元/户的标准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对实施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十、各县、区政府和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做好“个转企”“小升规”支持政策衔接,形成长效扶持机制,推动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转型升级后企业名称为(转型企业名称),企业类型为(转型企业类型)。请有关单位依法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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