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州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阜州政办〔2015〕59号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颍州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州政办〔2015〕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颍州经济开发区、工贸园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州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2日  颍州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提高中小企业贷款信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续贷过桥资金500万元、区本级财政以不低于两倍配套、区财政局监督管理、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续贷过桥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中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设立、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形成,规模暂定为2000万元,根据市场需求及省市财政安排情况适当调整。续贷过桥资金委托阜阳市颍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颍州担保公司)负责管理和业务具体运作。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率按照使用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由颍州担保公司收取。第七条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一)续贷过桥资金只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二)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三)同一企业每年使用续贷过桥资金一般不超过2次。第八条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第九条 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借用续贷过桥资金的报告,并填制《颍州区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企业和法人代表的银行征信报告。(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留存)。(四)续贷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贷款金额等)。(五)企业上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以及申报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第十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审批、续贷(一)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银行贷款到期30日前,向颍州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颍州担保公司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并发放《续贷过桥资金受理告知书》。(二)企业在接到《续贷过桥资金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及时完成所有续贷手续,并出具《续贷承诺函》,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足额划转回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三)以上资料齐备后,颍州担保公司一并移送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根据报送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经分管副区长批示后,颍州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放款手续,(四)颍州担保公司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续贷银行开设的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转入相应资金,并通知续贷银行扣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续贷银行要确保实时扣款并及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续贷银行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手续,将续贷资金及时归还到颍州担保公司的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 第三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归还、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第十一条 颍州担保有限公司、合作银行、企业签订相应法律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完整,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选择一家银行设立续贷过桥资金总专户,用于续贷过桥资金存放,在各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用于续贷过桥资金的划扣和转回,合作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颍州担保有限公司按季向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委报送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金融部门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委、颍州担保公司每年对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定结果优良的企业,在次年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定结果较差的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续贷过桥资金资格。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要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的中小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向符合条件的续贷中小微企业出具续贷承诺书,按期足额续贷,续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至续贷资金转回续贷过桥资金总专户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续贷银行如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或续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报区政府同意,暂停合作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取消该续贷银行享受政府扶持奖励政策的资格,取消财政部门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同时向其上级银行通报。第十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实行预警和叫停机制。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委认为小微企业或合作银行违约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启动预警或叫停程序。第十七条 颍州担保公司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需要汇报的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委汇报。第十八条 颍州担保公司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委和区审计局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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